邮递员在邮递过程中转投申请人新地址为大瓷网一楼,并已由他人代为签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即使如申请人所述其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之后收到并查看快递,也应以邮件妥投时间7月20日为送达日期。
(2020)赣行申529号,摘录如下:
再审申请人某陶瓷申请再审称:
1.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的起因是王某某与申请人在淘宝拍卖平台上发生交易**,王某某已于2018年5月10日以合同交易**为由向云南省某县****提**讼,云南省某县****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一审民事裁定,后云南省昆明市****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维持原裁定。
2018年6月7日,王某某委托其代理律师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申请人涉嫌发布虚假**,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知道云南省某县****已受理的情况下,依然受理该投诉,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及《**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2.一审**自相矛盾。2019年8月12日申请人向一审**提交诉讼材料时,就诉讼期限问题提交了充分证据,并经立案庭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已作出立案决定,后一审**又以超出**期限为由,驳回**,存在自相矛盾。
3.二审**裁定脱离基本事实。申请人提交的收件单显示,收件地址为某市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收,该地址是2018年11月6日向某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填写的。
由于****改建,申请人已于2018年12月底**至梨树园南苑后门自家房屋办公,并在原址留有新迁地址告知书,原大楼也有值班人员。因此,快递人员并非按照收件地址派送,而是根据原址留有告知书上的新迁地址转派或根据原址值班人员转告。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为无效送达。可以通过投递员核实,是否通过电话或**提示申请人有法律文书专递需要签收,是否有申请人授权其他人签收。
一、二审**均未查证,被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未签收,也未委托任何人签收,不应视为送达。
5.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申请人在2019年7月20日至7月29日不可能签收。
被申请人仅以2019年7月20**人代收的信息为由,是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超出**期限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7月31日查看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期限应从7月31日计算。
6.二审**对法律文书送达的管理混乱。二审裁定书送达时送达系统出了问题,申请人后前往二审**签收二审裁定书。司法文书送达管理混乱极易造成当事人诉权灭失,造成此种**后果,不应由私权一方承担。
7.申请人入驻淘宝拍卖平台,接受陶瓷艺术家陈委托,其本人提交的简介中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相关介绍,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申请人违反**法并处以4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淘宝拍卖平台规则,拍卖平台涉及的交易**适用《中华**共和国拍卖法》。
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意见称,经查询申请人提及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其诉讼内容是围绕申请人和投诉举报人在淘宝平台上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买卖合同**的审判管辖**。
本案查处的是申请人在其所经营产品页面发布虚假**行为,申请人引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管辖权提出疑义无事实基础,且该暂行办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
被申请人某市****提出书面意见称:
1.原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已超过法定**期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该事实有送达回证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时间清晰明确。申请人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交的地址是某市珠山区中山北路89号,被申请人亦是按该地址进行邮寄送达,邮寄单上清晰准确地填写了收件人为申请人,并标注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及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指定的地址送达即视为妥投,其他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另外,通过查询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代收单位江西大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地址可以确认,快递人员在送达邮件时已通过电话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和予以提示,正是按照其法定代表人的指示才最终送达至其变更后的地址并由其指定人员签收,不然快递人员不会改变邮寄单上的地址进行送达,如果无人签收,也是将邮件退回。
本案的送达已经尽了最大的审慎义务,邮件已妥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7月20日没有签收查看。
本案的关键不是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申请人作为法人企业,除了法定代表人刘签收外,还可以由其企业的其他人员及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签收。申请人签收后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2.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7月20日签收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于2019年8月12日提**讼且没有《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原审**据此驳回其**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裁定公平公正,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本案中,某市****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给某陶瓷,邮件号码为110××××3525,收件人信息为江西省某珠山区中山北路*号某某陶瓷文化有限公司收,附有法定代表人刘及联系手机号码,与刘行政复议申请书上预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致。